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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 CCSA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593—2026 代替GB/T28593—2012 沙尘天气预警等级 Sandanddustweatherwarninglevels 2026-03-31发布 2026-10-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等级划分 1 ………………………………………………………………………………………………… 5 指标判定 1 ………………………………………………………………………………………………… 参考文献 3 ……………………………………………………………………………………………………… ⅠGB/T28593—2026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8593—2012《沙尘暴天气预警》,与GB/T28593—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等级划分(见第4章); b) 删除了沙尘暴天气预警信号的等级划分指标(见2012年版的第3章); c) 更改了沙尘天气预警等级及指标判定(见第5章,2012年版的第4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北京市气 象台、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台。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花丛、尤媛、王璠、刘旭升、孔祥吉、郭恒、孙鑫、桂海林、徐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GB/T28593—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ⅢGB/T28593—2026沙尘天气预警等级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沙尘天气预警的等级和判定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沙尘天气预警和预警信号的制作与发布,以及沙尘天气的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应急 响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0480 沙尘天气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等级划分 沙尘天气预警等级应以GB/T20480规定的沙尘天气等级为基础进行划分。根据沙尘天气的强度 和影响范围,将沙尘天气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 预警。 5 指标判定 5.1 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24h内,预警区域内2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及以上所属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将 出现扬沙或浮尘,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应发布沙尘天气蓝色预警。其中: a) 国家级预警、省级预警的指标应为2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5个所属行政区的部 分地区; b) 地级预警、县级预警的指标应为5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5个所属行政区的部分 地区。 注:本文件中的地面气象观测站为对近地面大气状况及其变化进行测量和判定而设立的气象观测站。 5.2 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24h内,预警区域内2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及以上所属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将 出现沙尘暴,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应发布沙尘天气黄色预警。其中: a) 国家级预警、省级预警的指标应为2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5个所属行政区的部 1GB/T28593—2026分地区; b) 地级预警、县级预警的指标应为5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5个所属行政区的部分 地区。 5.3 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24h内,预警区域内2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及以上所属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将 出现强沙尘暴,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应发布沙尘天气橙色预警。其中: a) 国家级预警、省级预警的指标应为2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5个所属行政区的部 分地区; b) 地级预警、县级预警的指标应为5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5个所属行政区的部分 地区。 5.4 红色预警 预计未来24h内,预警区域内2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及以上所属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将 出现特强沙尘暴,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应发布沙尘天气红色预警。其中: a) 国家级预警、省级预警的指标应为2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5个所属行政区的部 分地区; b) 地级预警、县级预警的指标应为50%以上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或2个~5个所属行政区的部分 地区。 2GB/T2859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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