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20
CCSB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618—2026
代替GB/T23618—2009
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公布和
解除程序
Report,publicationanddisestablishmentprocessofquarantinepests
2026-03-31发布 2026-10-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疫情确认和报告 2 …………………………………………………………………………………………
5 疫情公布 4 …………………………………………………………………………………………………
6 疫情解除 5 …………………………………………………………………………………………………
ⅠGB/T23618—2026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3618—2009《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与GB/T23618—
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植物、植物产品、扩散(见2009年版的2.3、2.4、
2.5、2.7);
c)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调查、根除(见3.1、3.2、3.4、3.5,2009年版
的2.1、2.2、2.6、2.8);
d) 增加了术语“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见3.3);
e) 删除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程序”一章(见2009年版的第3章);
f) 更改了疫情确认和报告,分为农业植物疫情确认和报告、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确认
和报告,增加了疫情报告的情形,更改了疫情确认程序、疫情报告程序,删除了引进植物种苗在
隔离种植或分散种植期间,以及调运检疫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确认和报告(见第4
章,2009年版的第4章);
g) 更改了疫情公布,分为农业植物疫情公布、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公布,更改了疫情
公布权限;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公布内容中,删除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主”(见
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
h) 更改了疫情解除,分为解除条件和解除程序,更改了解除条件(见第6章,2009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物灾害防控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国家林业和
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山海关、黑河市爱辉区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竹子研究开发中心、
舒城县万佛山风景区管理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瀛谦、包育志、王晓亮、李娟、王金利、李燕利、马晨、阎合、王越、邱爽、陈冉冉、
朱宁波、潘佳亮、程相称、姚翰文、泽桑梓、周国梁、章彦君、李长强、秦一航、岳方正、周艳涛、黄大国、
姜璠。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GB/T23618—200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ⅢGB/T23618—2026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公布和
解除程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的程序、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疫性有害生物 quarantine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或生态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
广,并进行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注:本文件中指的是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
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补充的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
3.2
疫情 epidemicsituation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或传播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及人类生命健康等造成危害
或威胁的情形。
3.3
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 potentialquarantinepest
尚未被列入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但其发生或传播可能
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及人类生命健康等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有害生物。
3.4
监测调查 monitoringsurvey
为及时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否存在以及掌握其种群发生动态而进行的调查。
3.5
根除 eradication
将一种有害生物从一个地区彻底消灭的活动。
1GB/T23618—20264 疫情确认和报告
4.1 农业植物疫情确认和报告
4.1.1 农业植物疫情确认
4.1.1.1 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由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组织,根
据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确认。
4.1.1.2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发现或暴发流行,经确认已经扑灭的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再次发生,由县级以上地方植物检疫机构组织,根据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
和检验鉴定结果确认。
4.1.2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4.1.2.1 报告情形分类
应报告农业植物疫情的情形包括:
———发现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现或暴发流行;
———经确认已经扑灭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再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现、暴发流行或扑灭后再次发生。
4.1.2.2 报告程序
4.1.2.2.1 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引起的农业植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核实
后,报告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
检疫机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引起的农业植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农
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核实后,向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4.1.2.2.3 县级以上地方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农业植物疫情时,应同时报告本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4.1.2.3 报告内容
4.1.2.3.1 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害生
物的名称、寄主、发现时间、地点、分布、危害、可能的传播途径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4.1.2.3.2 其他农业植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害生物名称、疫情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发生面积、危
害程度以及疫情处置措施。
4.2 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确认和报告
4.2.1 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确认
4.2.1.1 全国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新发现或已经根除后再次发生的,由省级
以上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确认疫情。
4.2.1.2 全国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新发现或已经根除后再次发生的,由省级
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确认疫情。
2GB/T23618—2026
GB-T 23618-2026 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 公布和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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