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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100.40 CCSG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214—2026 代替GB/T20214—2006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 Crystallinelayeredsodiumdisilicate 2026-04-30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0214—2006《层状结晶二硅酸钠》,与GB/T20214—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晶型结构的鉴定方法(见5.1,2006年版的4.1); ———更改了钙交换能力的测定方法(见5.2,2006年版的4.5); ———更改了镁交换能力的测定方法(见5.3,2006年版的4.6); ———更改了白度的测定方法(见5.4,2006年版的4.3); ———更改了pH的测定方法(见5.5,2006年版的4.4); ———更改了灼烧失量的测定方法(见5.6,2006年版的4.7); ———更改了化学成分的测定方法(见5.7,2006年版的4.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轻检验认证(太原)有限公司、江苏纳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日用化学研究 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公培龙、秦香平、侯杨涛、王子楠、郭强强、杨效益、王越。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年首次发布为GB/T20214—200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GB/T20214—2026层状结晶二硅酸钠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层状结晶二硅酸钠的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和标志、包 装、运输、贮存要求及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粉状洗涤剂用层状结晶二硅酸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421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外观 白色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团,若有结团用手轻压即松散。 4.2 化学成分及晶型结构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化学成分为:Na2Si2O5。它有α-、β-、γ-、δ-四种晶型结构,本文件规定的产品中δ 相-层状结晶二硅酸钠应为主要成分。 4.3 理化指标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的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的理化性能 项目 指标 钙交换能力(以CaCO3计)/(mg/g) ≥ 300 镁交换能力(以MgCO3计)/(mg/g) ≥ 370 白度(W=Y)/% ≥ 85 pH(0.1%水溶液,25℃) ≤ 12.0 灼烧失量(800℃±10℃,1h)/% ≤ 1 1GB/T20214—2026表1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的理化性能(续) 项目 指标 化学成分Na2O+SiO2之和/% ≥ 95 SiO2与Na2O含量的摩尔比值/(mol/mol) 2.0±0.1 5 试验方法 5.1 晶型结构的鉴定 层状结晶二硅酸钠晶型鉴定按GB/T19421的规定测定。 5.2 钙交换能力 按GB/T19421的规定测定。 5.3 镁交换能力 按GB/T19421的规定测定。 5.4 白度 按GB/T19421的规定测定。 5.5 pH 按GB/T19421的规定测定。 5.6 灼烧失量 按GB/T19421的规定测定。 5.7 化学成分 氧化钠(Na2O)含量按GB/T19421的规定测定。 二氧化硅(SiO2)含量按GB/T19421的规定测定。 SiO2与Na2O含量的摩尔比值系将二氧化硅(SiO2)与氧化钠(Na2O)含量测定结果换算成摩尔数 后计算获得。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设备、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时; b)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一般情况每月一次; 2GB/T20214—2026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白度、pH、钙交换能力和镁交换能力。 6.2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 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 一次交付的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检验,符合本文件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厂商名称、产品名称、商标、采用标准编号、批号 和/或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 6.2.2 取样 收货方验收所需的样品,应根据批量大小按表2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 中随机抽取袋样本。 表2 批量和样本大小 单位为袋 批量 2~15 16~25 26~9091~150151~500501~1200 >1200 样本大小 2 3 5 8 13 20 32 采样时用采样器自包装袋中心插入四分之一处采集样品,每个样本袋中采样量应相近,样品应迅速 置于具塞样品瓶中,并加塞,采样总量不小于3kg。 将采取的样品按四分法混匀并缩分至1.5kg,分装于三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签封。标签上应注 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及数量、生产单位、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份进行检验,第 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用,保管期为3个月。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袋样本采取样 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7.1.1 包装物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 b) 批号和/或生产日期; c) 净含量; d) 有防水防潮等文字或标识; 3GB/T20214—2026e)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7.1.2 包装物上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无脱色。 7.2 包装 用内衬塑料薄膜的编织袋包装,包装净含量应符合标称质量。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轻装轻卸,避免包装袋破损。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洁净的库房内,如需在露天存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垛高以不超过支撑 物的最大载荷为限,并加遮盖物以防晒,防雨,防潮,防止包装破损。 7.5 保质期 产品在上述贮运条件且未启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至少1年。 4GB/T2021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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