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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指南 Guidance for medical⁃prevention coordination between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disease control institutionsCCS C 50 DB32/T 5374—2026ICS 11.020 2026 -04-03发布 2026 -05-03实施DB32/T 5374—2026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组织管理 …………………………………………………………………………………………………… 1 6 协同机制 …………………………………………………………………………………………………… 2 7 协同内容 …………………………………………………………………………………………………… 3 8 评估评价 …………………………………………………………………………………………………… 4 附录 A(资料性)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评估流程 ……………………………………………… 5 附录 B(资料性)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工作评价指标 ………………………………………………… 6 参考文献 ……………………………………………………………………………………………………… 7目  次 ⅠDB32/T 5374—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江苏省肿瘤医院 、江苏省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东台市人民医院 、射阳县人民医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福如、殷国平、张岩、陈晓军、杨鸣、束俊玫、陆盛华、钱国华、杨爱兵、吴向红、 吴雨晨、周晨、朱航榉、佘权、张钏沨。 ⅢDB32/T 5374—2026 医疗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以下简称 “疾控机构 ” )医防协同工作的总体原则 、组织 管理、协同机制 、协同内容以及评估评价的指导和建议 。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省 、市、县各级疾控机构的医防协同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DB32/T 4659 .1 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 第 1部分:医院公共卫生工作总则 DB32/T 4659 .2 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 第 2部分:疾控机构医防融合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医防协同 medical⁃prevention coordination 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临床诊治工作系统与以疾控机构为主体的疾病预防工作系统协调运行 ,共同提 供涵盖疾病预防 、控制、诊断、治疗、管理、康复的系统服务 ,实现全方位连续健康服务 ,提升医疗卫生体系 的整体效能 ,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防治结合服务体系 ,实现“以健康为中心 ”目标的一个举措 。 4 总体原则 4.1 医疗和疾控机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医防协同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 4.2 建议构建辖区内医疗和疾控机构间的医防协同工作体系 ,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促进双方的人 员、信息和资源互联互通 。 4.3 建议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医疗和疾控机构内部医防协同工作评估评 价机制。 4.4 医疗和疾控机构配备开展医防协同工作所需的人员 、场所、设施、设备和用品 ,并做好经费保障是十 分必要的 。 5 组织管理 5.1 医疗和疾控机构宜分别按照 DB32/T 4659 .1和DB32/T 4659 .2的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的医院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管理委员会 (以下统称 “管理委员会 ” ) ,负责医防协同工 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 1DB32/T 5374—2026 5.2 医疗和疾控机构宜分别按照 DB32/T 4659 .1和DB32/T 4659 .2的要求,设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 和疾控机构医防协同管理办公室 ,作为双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统称 “管理办公室 ” ) ,配备专职 工作人员承担医防协同相关工作 。 5.3 建议管理办公室协调本机构医防协同工作的综合管理 、组织协调 、机构对接 、技术培训和评估评价 , 牵头制定机构内部医防协同有关规章制度 、职责分工 、工作流程和评估标准 ,承担相应医防协同职责 。 5.4 建议形成医防协同三级管理体系 ,其中,管理委员会全面统筹 ,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 ,其他相关部门 各司其职 。 6 协同机制 6.1 人员交流 6.1.1 双方建立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可根据协同需求 ,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 ,选派 1~2名本机构中 、高级 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定期(至少 3个月为周期 )对接辖区内对应机构 ,推进机构间双向流动 ,开展医防协同 相关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 6.1.2 医疗机构选派与医院公共卫生工作相关 (如公共卫生科 、医务科、院感科、门诊、急诊科、呼吸科、消 化科、感染科、重症科、护理部等 )的医务人员至属地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控与管理 、传染病监测预警 、慢性 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免疫规划 、职业卫生 、食源性疾病监测 、卫生应急等专业科室 ,进行轮岗交流是必 要的。 6.1.3 疾控机构选派与疾病防控和管理相关 (如急传科 、慢传科、监测预警科 、卫生应急科等 )的疾控人员 至属地医疗机构的感染科 、门诊、急诊科、院感科、呼吸科、消化科、感染科、重症科、医务科、公共卫生科等 专业科室进行轮岗交流是必要的 。 6.1.4 双方专业人员交流互派期间 ,宜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 ,采取专职或兼职的工作形式 ,并接受派出和 派入单位双重业务管理 。 6.2 资源共享 双方建立医疗卫生服务 、检验检测 、药品和疫苗 、防护用品 ,传染病防治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 管理等资源的共享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 a)疾控机构宜与属地医疗机构通过联合查房和疾病会诊 ,开设医防融合联合门诊 、开具健康教育 处方、开展诊间教育 、协同健康随访等形式 ,在临床诊疗的过程中 ,为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在 疾病的“防、筛、诊、治、管、康”等多个环节 ,协同推进医联体 、医共体建设 ; b)双方建立疑似传染病检验检测 “采送检”机制,明确样本采集标准 、运输条件 、检测方法以及结果 反馈途径 ,建立疾控与医疗机构多病原检测等实验室结果互认机制是必要的 ; c)双方建立统一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机制 ,确保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医疗和疾控机构能 快速调动所需物资是必要的 。 6.3 信息互通 6.3.1 双方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 ,将医院信息系统 (HIS) 、实验室信息系统 (LIS) 、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 (PACS)与疾控机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 (如传染病直报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管理、疫苗管理等 )互联互通 ,实现疾病诊疗 、用药、检查、检验结果 、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是十分必要的 。 6.3.2 医疗机构强化对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登记报告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等疾病 监测和报告工作 ,并对属地疾控机构建立数据通报渠道是必要的 。 6.3.3 疾控机构对属地医疗机构报送的传染病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地方病等监测 、管理信息逐级进行网 2DB32/T 5374—2026 络直报、审核检查 、质量控制和订正反馈 ,并建立数据反馈渠道是必要的 。 6.3.4 疾控机构协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 ,健全网络直报 、舆情监测 、医疗卫 生人员报告 、科研发现报告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是必要的 。 6.4 项目协同 6.4.1 双方宜结合各自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 ,围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 “防、筛、诊、治、管、康”健康全流 程服务以及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协同推进医防融合防治项目 ,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领域的 防治研究工作 。 6.4.2 双方宜通过技术研发 、资源整合 、项目合作等形式 ,围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传染病防控等公共 卫生相关领域与临床研究转化需求和发展方向 ,共同探索医防联合体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与成果共享机 制,协同开展技术创新 、标准制定 、人才培训 、课题研究 、队列建设 、成果转化等项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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