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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80.10 CCSB47 团体标准 T/SDYZXCP024—2025 刺槐蜂蜜 2025-12-30发布 2026-01-30实施 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YZXCP024—2025 Ⅰ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优质畜产品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泰安市建红种蜂场、山东康宝蜂业有限公司、山东 蒙甜蜂业有限公司、山东万蜂朝蜂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山夫园食品有限公 司、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山东农业大学、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布岩林、王英英、闫传琦、张玮、李俊玲、王士强、吴立国、张芸、赵学峰、 胡晓颖、郭见、王宁、高子皓、隋鸿方、张新贻、郑新华、王颖、李鹏、王帅、蔡桂莲、李文、郭成亮、 吕大伟、刘凤秋、许建、袁建、刘建红、白玫、赵俊楠、毕瑞锋、付世慧。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YZXCP024—2025 1刺槐蜂蜜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刺槐蜂蜜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刺槐蜂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 和贮存,描述了取样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刺槐蜂蜜的生产、加工、检验、贮存、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361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3165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H/T18796—2012蜂蜜 SN/T0852—2012进出口蜂蜜检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刺槐蜂蜜 蜜蜂采集刺槐植物的花蜜,与自身的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4技术要求 4.1外观与性状 应符合表1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YZXCP024—2025 2表1外观与性状 项目 指标 色泽 水白色、特白色、白色至特浅琥珀色。 气味与味道 槐花的清香味,口感甜润,无异味。 状态 常温下呈透明或半透明粘稠流体状,不得发酵。 杂质 不含肉眼可见的杂质。 4.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24 果糖和葡萄糖,(g/100g) ≥65 蔗糖,(g/100g) ≤5 灰分,(g/100g) ≤0.4 酸度(1mol/L氢氧化钠),(ml/kg) ≤40 羟甲基糠醛(HMF),(mg/kg) ≤30 淀粉酶活性(1%淀粉溶液),[ml/(g.h)] ≥8 4.3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 4.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5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31650和GB31650.1的规定。 4.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取样 按SN/T0852—2012中4.1的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YZXCP024—2025 36.1外观与性状 6.1.1色泽 按SN/T0852—2012中4.3.1的规定执行。 6.1.2气味和味道 按SN/T0852—2012中4.3.2的规定执行。 6.2水分 按SN/T0852—2012中4.4.1的规定执行。 6.3果糖和葡萄糖、蔗糖 按GB5009.8的规定执行。 6.4灰分 按GH/T18796—2012中5.5的规定执行。 6.5酸度 按SN/T0852—2012中4.4.7的规定执行。 6.6羟甲基糠醛 按GH/T18796—2012中5.8的规定执行。 6.7淀粉酶活性 按GH/T18796—2012中5.9的规定执行。 6.8微生物 按GB14963的规定执行。 6.9污染物 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10兽药残留 按GB31650和GB31650.1的规定执行。 6.11农药残留 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相同蜜源、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DYZXCP024—2025 4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与性状、水分、果糖和葡萄糖、蔗糖、灰分、酸度、羟甲基糠醛、淀粉酶活 性。 7.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中4.1-4.3规定的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进行定型投产时; b)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7.4.1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7.4.2检验结果中有任意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自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 若复检有一项结果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4.3各项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8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8.1包装和标志 应符合GH/T18796的规定。 8.2贮存 储存环境应避雨、防风和避光,干燥卫生,低温或常温。储存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不应与有毒、有 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挥发的其他物品混存。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挥发的货物混装运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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