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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CS03.080 T/MMJX 团 体 标 准 T/MMJX01—2026 母婴护理服务机构通则 Generalrulesofmaternalandchildcareservicesinstitutions 2026-01-12发布 2026-01-16实施 茂名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I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要求 1 5服务人员要求 3 6服务内容与标准 3 7保健服务 5 8服务评价与改进 6 9档案管理 6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MMJX01—2026 I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的相关起草单位不存在任何与本文件相关的利益冲突。 本文件由茂名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茂名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心、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茂名市爱得宝母婴健康科技有 限公司、广东省好心之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金波、梁远进、梁锋、程铭俊、谢思奇、陈健、李小红、林建清、黄瑾、黄 越、何玲、裴静柔、唐翠兰、廖卫国、赖柏宏、寇艳、杜晓娟。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MMJX01—2026 1母婴护理服务机构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护理服务机构的要求、服务人员要求、服务内容和 服务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茂名地区的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37489.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37489.2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2部分:住宿场所 GB/Z40893.4-2021中医技术操作规范儿科第4部分:小儿推拿疗法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适用于所有从事母婴护理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月子中心、产后恢复中心、母婴护理中心等。 3.2母婴护理服务 为产妇和0-6月龄婴儿(下同)提供生活照料、产后护理、产后恢复、健康管理等全程系列服务 的活动。 3.3母婴服务人员 通过国家或地方认可的培训、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能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照料、护理、 保健等全程系列服务的人员。 4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要求 4.1基本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MMJX01—2026 24.1.1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 许可等相关经营场所所必须的证照。 4.1.2经营场所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应急照明和火警报警设施,消防安全方面应符合GB13495.1和GB 15630的要求,并保证相关消防设施应急有效。 4.1.3机构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岗位职责和投 诉监督电话。 4.1.4机构配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1.5机构具有较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 4.1.6机构具有职工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母婴护理员参加1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和记录 在案。 4.1.7机构具有消防安全和应急事件培训计划,每半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1次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 记录在案。 4.1.8相关服务机构应配备相关公共责任保险,确保其经营场所拥有足够应对突发事件风险的经济偿还 能力。同时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紧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全体员工参加1次紧急救护 知识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和记录在案。 4.1.9提供母婴康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康复治疗师或康复医师资格证书,产妇和婴儿康复项目方 案应在康复治疗师或康复医师指导下制定。相关场所须具备医疗资格相关许可方能开展以上项目。 4.2设备设施 服务机构应配备满足母婴护理服务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温奶器、哺乳椅、婴儿床、产妇床、 新生儿防跌抚触台、冰箱设备、消毒设备、监控录像设备(记录至少保存90天)、体格测量仪器、体 表色素测量设备、婴儿游泳设施,以及配备急救箱、简易复苏囊、吸痰装置、吸氧装置、自动体外除颤 仪等抢救设备。同时,应确保各设施设备的完好可用,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并有相关记录。 4.3场所分区 4.3.1生活居室 4.3.1.1生活居室能满足产妇生活起居和婴儿生活照料的需要,配备适宜设施、设备和用具。 4.3.1.2床头及卫生间应配备电话或紧急呼叫装置并时刻可用。 4.3.1.3应设置独立的空气温度、湿度控制调节设施及新风通风换气系统,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空 气质量符合GB/T18883的规定。室温保持在24~28℃,湿度适宜。 4.3.2婴儿活动区 4.3.2.1婴儿照护室 4.3.2.1.1婴儿照护室人均面积应不低于2平方米,能够满足婴儿照护和工作开展的需要,配备适宜设 施、设备和用具。 4.3.2.1.2婴儿照护室应设置透明隔断,便于观察。 4.3.2.1.3婴儿照护室应设置独立的空气温度、湿度控制调节设施及新风通风换气系统,并按要求定期 进行维护,空气质量符合GB/T18883的规定。室温保持在24~28℃,湿度适宜。 4.3.2.2婴儿沐浴室 4.3.2.2.1婴儿沐浴用水应一人一换,同时对沐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泡澡袋。 4.3.2.2.2沐浴用水水温宜在38~40°C。 4.3.2.2.3婴儿使用的毛巾、浴巾、包被等纺织品,应专机洗涤、消毒,不能与其他织物混洗,并采用 暴晒至少4h或高温烘干等消毒处理后再使用。 4.3.3清洗消毒间 4.3.3.1清洗消毒间应单独设置,地面应清洁、干燥,洁污分开,通风良好。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MMJX01—2026 34.3.3.2根据不用消毒方法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和设备,明确不同物品的消毒方法和适用 于不同服务项目的消毒隔离措施。 4.3.3.3洗消间内应设置专用保洁设施或者区域存放消毒之后的用具,避免重复污染。 4.4卫生与消毒 4.4.1机构场所环境卫生应满足GB3095、GB37487、GB37489.1、GB37489.2的要求。 4.4.2室内尽量保持空气流通,不适宜开窗通风时,宜使用机械通风设施或动态空气净化消毒设施,按 产品说明书操作使用及维护。 4.4.3机构应至少每周更换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等),保持清洁卫生。间接接触的被芯、 枕芯、褥子等,可在母婴居住期满后采用阳光暴晒,或用床单位臭氧消毒器对床上用品进行彻底消毒。 4.4.4应定期对服务场所进行消毒,服务场所的消毒可参照WS/T367的相应规定执行,并至少每半年 对服务场所消毒效果进行采样检测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4.4.5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符合GB14934、GB31654的相应规定。 5服务人员要求 5.1护理人员 5.1.1护士 5.1.1.1要求具有护理专业资格证书。 5.1.1.2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人员,不得从事母婴护理服务工作。 5.1.1.3具有紧急救护基础知识,掌握产妇和婴儿的常见紧急情况的处理技能。 5.1.1.4入职上岗前应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并合格,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心理健康评估。 5.1.2护理员 5.1.2.1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持证上岗。 5.1.2.2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人员,不得从事母婴护理服务工作。 5.1.2.3具有紧急救护基础知识,掌握产妇和婴儿的常见紧急情况的处理技能。 5.1.2.4入职上岗前应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并合格,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心理健康评估。 5.2餐饮服务人员 5.2.1机构应配有采购人员、配餐人员、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员等。 5.2.2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5.3清洁人员 5.3.1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人员,不得从事母婴护理服务工作。 5.3.2配备专人负责机构的日常卫生管理和清洁工作。 5.3.3生活居室、婴儿活动区等应每日湿式清洁并消毒。 5.3.4对婴儿使用的物品,如奶瓶、奶嘴等,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5.3.5对房间环境和衣物、被褥等物品使用常规物理、化学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并做消毒记录。 6服务内容与标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MMJX01—2026 46.1产妇护理 6.1.1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评估确认产妇身体状况。 6.1.2根据产妇需求及身体条件,制定护理方案。 6.1.3做好产妇护理及指导,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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