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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ICS 93.140 P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204—2023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Blasting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2023-01-04发布 2023-03-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 JTS 204—2023 主编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北京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 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204一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爆破技 术规范》(JTS204—2008)同时废止。 《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 主编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答复。《规范》文本可在交 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mwtis. mot.gov.cn/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本规范的第9.1.4条、第9.3.4条、第9.3.8条、第9.3.12条、第9.3.13条、第9.4.5 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年1月4日 修订说明 修订说明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204一2008)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指导和 规范水运工程的爆破技术,提高水运工程的爆破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水运工程爆破技 术的不断发展,对水运工程爆破技术提出新的需求,为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的爆破技术水 平,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水运工程爆破 设计、施工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完成了《水运工程 爆破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 本规范共分10章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爆炸排淤填石、水下爆炸夯实、 炸礁与水下拆除、爆炸破冰、预裂爆破与光面爆破、施工安全、环境保护。 本规范的第9.1.4条、第9.3.4条、第9.3.8条、第9.3.12条、第9.3.13条、第9.4.5 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完善了爆破技术的一般规定、参数设计、施工以及质量检验。 2.增加了延时爆破和减振孔等术语。 3.增加“环境保护”章。 炸夯实”“爆炸破冰”,分别单独修订成章。 充实了内容。 6.增加了电子雷管等爆破器材新材料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参编单 位为中交上海三航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练学标罗宏龚济平代显华胡小波王菁 2术语:练学标龚济平代显华胡小波王菁 3 基本规定:龚济平练学标胡小波王菁 4 爆炸排淤填石:练学标耿鹏张跃辉夏俊桥范剑祥 5 水下爆炸夯实:范剑祥耿鹏练学标 炸礁与水下拆除:罗宏梁进代显华廖烈宏李红勇陆少锋曹棉 肖建国李春军胡鹏飞陈保健 7爆炸破冰:练学标耿鹏李红勇 1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204—2023) 8预裂爆破与光面爆破:练学标 示耿鹏袁明龚济平胡小波 王 菁 胡鹏飞 曹棉李春军李红勇 9施T安全:王 喆 龚济平 练学标李红勇范剑祥 10环境保护:练学标 龚济平胡小波 罗宏 附录A:练学标 罗 农志祥耿鹏 附录B:练学标 罗 宏 姚方明耿鹏 附录C:龚济平 胡小波 梁进 附录D:练学标 耿鹏 鸡龚济平 本规范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部审,2023年1月4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 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与解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和意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 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00032),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2 关于发布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204一2008)》的公告 2008年第23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 号为JTS204—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J286— 90)和《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JTJ258—98)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第3.0.3条、第4.4.1条、第5.1.3条、第5.2.1条、第6.1.3条、第6.1.4条、 第6.1.7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2.6条、第6.2.8条、第6.2.9条、第6.2.10条、 第6.2.11条、第6.2.12条、第6.2.13条、第6.2.15条、第6.2.17条和第6.3.1条的黑体 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组织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 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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