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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2-1996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要求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1997-05-01实施 1996-10-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要求 WS2-1996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 射源的管理。 2引用标准 GB4792一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 3.1医用放射性废物 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 和气载废物(以下简称废物)。 3.2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 见GB9133。 4.2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 性核素见附录B(参考件)。 4.3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液体废物的管理 5.1放射性废液 5.1.1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 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10-14批准 1997-05-01实施 1 WS2-1996 泄漏措施。 5.1.2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 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斯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 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l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i见附录A (补充件)。 5.1.4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Bq/L的H或*C的 废闪炼液不接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 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A(补充件)。 5.1.6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值 的计算见附录A(补充件)。 5.2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5.2.1使用放射性药物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治疗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 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 5.2.2住院病人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池的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 洁。 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5.2.4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的单位,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性药物(1311 3P)的住院治疗病人提供具有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最初几天的收集物存 放10个半衰期,作一般废物处理。 理。 5.2.6对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动物排泄物,如本单位不具备专用化粪池,处理方法可参照5.2.4条。 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排泄物,可固化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5.2.7对同时含有病原体的病人排泄物应备有专门容器单独收集,经存放衰变、杀菌和消毒处理后,排 入下水道系统。 5.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统一管理: a.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 b.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 6固体废物的管理 6.1废物收集 6.1.1按第4.1条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6.1.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6.1.3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6.1.4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6.2废物存放 6.2.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 离辐射标志。 6.2.2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 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2 WS2-1996 6.2.3内装注射器及碎玻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6.3废物处理 6.3.1荧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化炉内进行。 6.3.2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6.3.3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 放和待处理。 6.3.4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6.3.5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X10*Bg/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7气载废物的管理 7.1凡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7.2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 排放,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DAC(公众)值见附录B(补充件)。 7.3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 值的计算见附录A(补充件)。 8实验动物户体的管理 8.1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灰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2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动物户体,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3含有较高放射性的户体一般不应进行防腐处理,而应及时作楚化处理。樊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 废物处理。 9废物管理制度 9.1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 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9.2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卡片格式见附录C (参考件)。 9.3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 戒信号。 9.4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登记表格式见附录D(参考件)。 9.5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wS2-1996 附录A 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l、DIC(公众)、DAC(公众)值 (补充件) A1 单一核素的情况 表A1 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DIC(公众)、DAC(公众)值 (单一核素数值) ALlain 核素 DIC(公众) DAC(公众) 7×10* 4×10° "H 3X109 - - I I N 14C 9×10' 2×103 2×102 32P 1×10° 5×103 6×101 2×10l 8×10° 1×104 7X103 1X101 2X102 Os 7×108 3×10* 3×10* 4×103 2X10 1 ×102 "Fe 1X10' 7×102 2×101 4×10l aCo 1X105 5×102 2×102 1X10l 2×100 "Ga 3X108 7×10' 1X103 8×102 ISos 1×105 3×101 5×102 1×100 2×10-1 "Mo 4X10° 2×103 1 ×103 2 ×10 1X102 nTc 3X103 8X10* 1×10 2×10* 13mIn 2×10* 5X10* 1×104 1 ×10* $Sn 2X10* 2X103 1X102 4X101 1251 1X10e 3X10l 4X100 1 X10° 3X10 4X100 Yb 3X10° 2×103 6X10 6X10 198 Au 5×10° 1×103 2×102 1×10* 1X102 IL1o2 2X10* 2 X103 6×108 29Pu 2×10* 5×10° 5×10 4X10-4 1×10- 注:表中1、、1和代表每一种放射性核素化合物的化学形态及分类,参见表A2。 限值计算并取整数后所得结果)。 表A2 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化合物的化学形态及其分类(引自GB8703--88附录E) 核素 类别 化学形态 "H 氟水(对DAC的计算包括氟经皮肤的吸收) "C I、I 除CO和CO:之外的所有标记的碳的有机化合物 1 饮食中的磷经胃肠道吸收良好 1 除给定的磷化合物之外的所有磷化合物 1 Zn**Sn*+、Mg2+、Fe$+、Bi*+1和La系元素的磷化合物 "S 1 硫的所有无机化合物 4 WS2-1996 表A2(续) 核素 类别 化学形态 - 元素硫 除N外的硫化合物和硫酸盐 N 元素硫,Sr、Ba、Ge、Sm、Pb、As、Sb、Bi、Cu、Ag、Au、Zn、Cd、Hg、Mo.W的硫化物.Ca、S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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