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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1.080 QB 分类号:Y99 备案号:15146-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679-2004 制鞋机械 干燥活化机 配底生产线 Footwear machines--Cement drying machine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QB/T 26792004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温州大隆机器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永国、盛德山、孔培利。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2679-2004 制鞋机械配底生产线一 一干燥活化机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燥活化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制鞋配底生产线上对帮脚和大底进行刷胶、加热、干燥和活化的热风循环加热式干 燥活化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26.1一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6769-1997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QB/T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B/T1588.1-1992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3—1992 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4-1993 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号 干燥活化机的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QB/T1525的有关规定。 3.2型式 按产品结构可分为双层传送机和单层传送机两种。 3.3基本参数 干燥活化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单位 基本参数 烘箱内风速 m/s ≥32 活化烘道温度调节范围 ℃ 300~450 烘箱温度调节范围 ℃ 30~45 传送带速度 m/min 0.3~1 外形尺寸 mmXmmXmm 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及图纸规定 总功率 kw 1 QB/T 2679-2004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干燥活化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配套件、电气元件及其他外购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有合格证书。外协件进厂时应由厂质检部 门依据标准或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2装配质量 4.2.1装配精度应符合QB/T1588.3-1992的有关规定。 4.2.2’链条在轨道内运行应平滑自如,不应左右摆动及上下跳动,不应有明显的死点;输送板排列整 齐,紧固,不应脱落;链轮行走的每一个行程终结时,应有制动装置,且制动时不应有明显的惯性力。 4.2.3传递动力的棘轮机构动作准确,行程均匀一致。 4.2.4各气管、调压阀、节流阀、电磁阀元件排列应整齐、紧固、无泄漏、不额动。 4.2.5电加热元件的连结导线应使用耐热导线,电气元件排列有序,安装牢固,并便于维护。 4.2.6焊接件应符合QB/T1588.1一1992的有关规定。。 4.3整机性能 4.3.1工作平稳,动作准确,灵活可靠。 4.3.2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一2002中8.2.3的要求。 4.3.3动力电路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2。 4.3.4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至少1min、1000V的耐压试验。控制电 路应符合GB5226.1一2002中6.4的规定(无需耐压试验)。 4.3.5气动系统应符合GB/T7932的有关规定。 4.3.6干燥方式为负压循环式热风加热,应设有存排气系统,并将废气排至室外。 4.3.7传送带速度调整范围应符合表1要求。 4.3.8烘箱温度连续可调,调整范围为30℃~45℃,活化温度调整范围为300℃~450℃。 4.3.9烘箱内风速不小于32m/s。 4.3.10活化烘道温度可针对帮脚和大底分别设定调节。 4.3.11应设有传送带自停和安全保护装置,传送带过载保护延迟时间不大于15s。传送带停止时,活 化装置自动停止加热。 4.3.12机器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0dB(A)。 4.4负荷试验 帮脚和大底经本机处理后,再经复合压底、冷定型处理后,不应有脱胶现象。 4.5外观质量 4.5.1涂漆件应符合QB/T1588.41993中3.1.1、3.1.2、3.1.4的有关规定。 4.5.2电镀件镀层表面应均匀、平滑光亮,不应有起皮、起泡现象。 5试验方法 5.1装配质量 5.1.1对4.2.1的检验,按QB/T1588.3一1992的要求进行。 5.1.2对4.2.6的检验,按QB/T1588.1-1992的要求进行。 5.1.34.2.2~4.2.5采用感官检验。 5.2整机性能 5.2.1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按GB5226.1-2002中19.2进行。 5.2.2绝缘电阻检验,按GB5226.1一2002中19.3的要求进行。 2 QB/T2679-2004 5.2.3耐压试验按GB5226.12002中19.4的要求进行。 5.2.4气动系统的检验,按GB/T7932的有关规定进行。 5.2.5调整传送带速度,用秒表和钢直尺测量,应符合4.3.7的要求。 5.2.6分别调整烘箱温度和活化温度,用温度计测量,应符合4.3.8的要求。 5.2.7对4.3.9的检验,用风速表在烘箱出风口处测量。 5.2.8对活化温度的检验:根据调整范围设定温度,在传送带上方20mm处用温度计进行检验。 5.2.9对4.3.11的检验:用秒表对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度进行测量。 5.2.10机器噪声的检验,用声级计按GB/T16769-1997的要求进行。 5.2.114.3.1和4.3.6采用感官检验。 5.3负荷试验 空载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验。对不少于20双帮脚和大底进行处理,应符合4.4的要求。 5.4外观质量 采用感官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应对每生产批的产品在出厂前逐台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4.2.2~4.2.4、4.3.1、4.3.3、 4.3.10、4.3.11,出厂检验时每台产品应空载运行2h。 6.2.2每台产品均需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要求。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b)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d)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一台。 6.4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 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 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存 7.1标志 7.7.1每台干燥活化机应在适当而明显的位置固定标牌。 7.1.2标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及商标; b)主要参数(或其他技术特性); c) 制造厂名称; (P 制造日期或出厂日期。 3 QB/T2679-2004 7.2包装 7. 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一1992的规定。 7.2.2 包装箱外壁应标明: (e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 c) 毛重; (P 发货站及到站、发货及收货单位。 7.2.3 包装箱内应有以下随机文件: (e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装箱单。 7.3运输 在防止剧烈震动、雨淋、倒置的情况下,采用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 7.4贮存 产品应置于干燥、通风、防雨的场所。 QB/T 2679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制鞋机械 配底生产线一 干燥活化机 QB/T 2679-2004 *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发行电话:(010)65241695 网址:http://www.chlip.com.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编辑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11585 *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19·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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