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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61.080 分类号:Y99 备案号:15145-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6782004 制鞋机械 箱式湿热定型机 Footwear machines--The hot shape machine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QB/T2678-2004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温州大隆机器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永国、盛德山、孔培利。 本标准首次发布。 QB/T2678-2004 制鞋机械箱式湿热定型机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热定型机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制鞋生产中对天然革、合成革鞋面进行消除内应力而定型的箱式湿热定型机(简称 湿热定型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26.1一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84一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6769-1997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QB/T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B/T1588.1一1992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3-1992 轻工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4-1993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号 湿热定型机的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QB/T1525的有关规定。 3.2基本参数 湿热定型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单位 基本参数 工作温度 ℃ 90~140 烘道内温差 ℃ 升温速度 3. 开机10min达到140 输送带速度调整范围 m/min 0.3~1 电机功率 kw 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及图纸规定 外形尺寸 mmXmmXmm QB/T2678-2004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湿热定型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配套件、电气元件及其他外购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有合格证书。外协件进厂时应由厂质检部 门依据标准或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2装配质量 4.2.1装配精度应符合QB/T1588.3-1992的有关规定。 4.2.2输送带运行平稳,不应有倾斜,左右跑偏,上下跳动和明显的卡阻现象。 4.2.3输送带步进行程应一致,并可调。在每一个行程终结时,不应有明显的冲击力。输送带速度可 调范围0.3m/min1m/min。 4.2.4加湿喷嘴开闭自如,无滴漏,雾化良好。 各气管、调压阀、节流阀、电磁阀等有序排列,安装牢固,不漏气,不额动,并便于维护和修 4.2.5 理。 4.2.6 各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4.2.7 电气元件排列有序,安装牢固,电加热元件的连接导线应用耐热导线,并便于维护和修理。 4.2.81 保温岩棉铺放完整均匀,捆扎结实、牢固,不漏底,不脱层。 4.2.9焊接件应符合QB/T1588.1-1992的有关规定。 4.3整机性能 4.3.1整机运转平稳,动作准确,灵活可靠。 4.3.2正常运转时,烘道升温速度、烘道内温差应符合表1规定。 4.3.3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一2002中8.2.3的要求。 4.3.4动力电路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2。 4.3.5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至少1min、1000V的耐压试验。控制电 路应符合GB5226.1一2002中6.4的规定(无需耐压试验)。 4.3.6气动系统应符合GB/T7932的有关规定。 4.3.7机器噪声声压级不大于80dB(A)。 4.3.8烘箱加热方式为温度可调式湿热混合气体加热,加湿喷嘴启动时,箱体内温度应不低于90℃, 且加湿量连续可调。 4.3.9出风口风速应不低于32m/s。 4.4负荷试验 对不少于20双鞋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帮面应服檀,并保持原革面的丰满。 4.5外观质量 4.5.1输送带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锈蚀等缺陷。 4.5.2涂漆件应符合QB/T1588.4-1993中3.1.1、3.1.2、3.1.4的规定。 4.5.3电镀件表面应均匀,平滑光亮,不应有起皮、起泡现象。 5试验方法 5.1装配质量 5.1.1装配精度按QB/T1588.3一199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1.24.2.2~4.2.8为感官检验,应符合要求。 5.1.3焊接件质量按QB/T1588.1-199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 QB/T2678-2004 5.2整机性能 5.2.14.3.1采用感官检验。 5.2.2升温速度的检验:开机10min后,分别在距烘道进出口300mm处各取两点进行检测。 5.2.3烘道内温差的检验:在每个烘道内任取一点用温度计进行测量,计算其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 5.2.4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按GB5226.1-2002中19.2进行。 5.2.5绝缘电阻检验,按GB5226.1一2002中19.3的要求进行。 5.2.6耐压试验按GB5226.1一2002中19.4的要求进行。 5.2.7 对4.3.6的检验,按GB/T7932的有关规定进行。 5.2.8 噪声检验,用声级计按GB/T16769一1997的方法进行。 5.2.9对4.3.8中温度的检验,用温度计进行。 5.2.10对4.3.9的检验,用风速表在出风口检测。 5.3负荷试验 空载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验。对不少于20双未定型的鞋进行处理,应符合4.4的要求。 5.4外观质量 5.4.1油漆件质量按QB/T1588.41993中3.1.1、3.1.2、3.1.4的规定进行。 5.4.24.5.1、4.5.3采用感官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应对每生产批的产品在出厂前逐台检验。每台产品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 格证书方能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为4.2.2~4.2.6、4.3.4,出厂检验时每台产品应空载运行2h。 6.3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要求。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停产~年以上再投产时; c)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d)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一台。 6.4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 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 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7.1每台湿热定型机应在适当而明显的位置固定标牌。 7.1.2标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及商标; b)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3 QB/T2678-2004 c) 制造厂名称; (P 制造日期或出厂日期。 7. 2 包装 7. 2. 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一1992的规定。 7. 2. 2 包装箱外壁应标明: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 毛重; c) d) 发货站及到站、发货及收货单位。 7.2. 3 包装箱内应有以下随机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d) 随机备附件与易损件明细表。 7.3运输 在防止剧烈震动、雨淋、倒置的情况下,采用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防雨的场所。 QB/T 267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制鞋机械 箱式湿热定型机 QB/T 2678-2004 *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发行电话:(010)65241695 网址:http:/www.chlip.com.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编辑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11585 *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19·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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