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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10 CCS X 00 1311 衡水市 地方标准 DB1311/T 105—2025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规范 2025 - 06 - 25发布 2025 - 07 - 25实施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11/T 105 —2025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样品处置方式及要求 ................................ ................................ . 1 5 实施过程 ................................ ................................ ........... 3 6 监督管理 ................................ ................................ ........... 3 7 归档备案 ................................ ................................ ........... 4 附录A(资料性) 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样式 ................................ ..... 5 附录B(资料性) 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交接记录表样式 ............................... 6 附录C(资料性) 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审批表样式 ................................ ... 7 附录D(资料性) 食品备份样品分类评价表样式 ................................ ........... 8 DB1311/T 105 —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衡水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衡水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阳诺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美创检测 科技有限公司、恒为检验检测认证(河北)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区大 队、北京弘志翱翔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月红、陈丙瑞、刘恒发、何林楠、焦爽、黄建辉、郭峰、张海超、王万里、 郭峰(冠卓)、沈铁良、胡世军、李志清、王硕、李婷、王娣、王敬、魏欣欣、袁晓洁、刘宝如。 DB1311/T 105 —2025 1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置方式及要求、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及归档备案。 本文件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 备份样品处置的规范化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备份样品 backup sample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的复检备份样品。 样品处置 sample disposal 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的复检备份样品,根据样品的报告签发日期、类别、保质期等条件,按照捐 赠、销毁、拍卖、留用的方式开展的规范化处理。 4 样品处置方式及要求 捐赠 4.1.1 捐赠条件 4.1.1.1 出具合格检验结论满 1个月以上,剩余保质期限自捐赠实施日期开始 1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 良好的预包装食品。 4.1.1.2 冷冻冷藏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纳入捐赠范围。 4.1.2 捐赠过程要求 4.1.2.1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样品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 事业单位,如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及定点扶贫、帮扶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对个人进行捐 赠。 4.1.2.2 可商请民政部门提供受捐赠机构名录。 DB1311/T 105 —2025 2 4.1.2.3 应与受赠机构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时间、地点;捐赠食品的品种、状态、数量、贮存 条件、使用要求;捐赠样品的确认、交接、运输等内容,且附加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见附 录A)。 4.1.2.4 用于捐赠的婴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食品, 不得用于婴幼儿食用, 应在捐赠协议予以说明。 4.1.2.5 捐赠样品应拆除封条,加贴统一制作的“处置”标识,避免违规流入市场。加贴标识不应遮 盖原包装上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期、食用方式等信息。 4.1.2.6 “处置”标识应包含:检检测机构名称、处置日期、风险提示(如发现包装破损、超过保质 期或因储存不当造成食品形状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处理)等内容。 4.1.2.7 应留存捐赠记录或捐赠过程中 的影像资料。 拍卖 4.2.1 拍卖条件 4.2.1.1 出具合格检验结论满 1个月以上,仍在保质期限内且单价高于 2000元的预包装食品,在保证 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 4.2.1.2 冷冻冷藏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纳入拍卖范围。 4.2.2 拍卖过程要求 4.2.2.1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单位实施, 并留存相应的 委托协议等相关记录 。 4.2.2.2 应对拟拍卖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拟拍卖样 品进行评估。 4.2.2.3 用于拍卖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不得用于婴幼儿食用,应在拍卖时予以说明。 4.2.2.4 拍卖款按财政部门规定应及时上缴同级国库,留存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 4.2.2.5 对流拍的样品,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其他方式处置。 4.2.2.6 应留存拍卖过程中产生的 相关记录或影像 资料。 留用 4.3.1 留用条件 对具有科普宣传、风险监测、留样复测、科学研究等利用价值的样品,可供检验检测机构或科研单 位留存使用。 4.3.2 留用过程要求 4.3.2.1 用于科普宣传使用的样品,应明确样品品种、数量、科普宣传项目名称等内容。 4.3.2.2 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科学研究、风险监测或留样复测使用的样品,应制定样品使用方案,明确 样品品种、数量、科学研究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风险监测的项目、留样复测的项目等内容。 4.3.2.3 用于其他有关科研单位使用的的样品, 应与其签订备份样品使用协议, 明确样品品种、 数量、 使用要求、科学研究项目名称、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等内容。 4.3.2.4 应留存留用 备份样品 使用过程 中的相关记录 或影像资料。 销毁 4.4.1 销毁条件 DB1311/T 105 —2025 3 不宜采取捐赠、拍卖、留用等处置方式的合格备份样品和不合格备份样品,按照合格备份样品保存 三个月,剩余保质期不足三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不合格备份样品保存六个月,剩余保质期 不足六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按规定进行销毁。一般应做销毁处理的备份样品有: a) 食用农产品; b) 餐饮食品; c) 散装加工食品; d) 超过保质期或剩余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预包装加工食品; e) 出现腐败、变质或包装、感官异常等情况的预包装加工食品; f) 其他可能存在再利用风险的食品; g) 不合格样品。 4.4.2 销毁过程要求 4.4.2.1 实施销毁处置时,应根据备份样品性状和属性,自主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无害 化方式妥善处置。 4.4.2.2 销毁处置时应 做好环境保护,防止食品废弃物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 4.4.2.3 自主销毁时,应当有 2名以上不同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填写销毁记录, 明确销毁时间、地点、 方式,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编号、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 4.4.2.4 自行销毁时,应根据样品的性质和状态进行分类,分别做无害化处理,避免混合处理,减少 交叉污染。 4.4.2.5 委托专业机构销毁时,应委托具有无害化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并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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