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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 规定 O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 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 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 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自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 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 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 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 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未分为四 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 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 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 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 应的手术。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力 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 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 第十条??三级医院重点升展三、四级手未。二级医院 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 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第十一条??二级医院升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 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 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 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一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 目; (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 条件; (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 生保健所、「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 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 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自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 办法规定的手术。 第十四条??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 醉粹)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未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粹前 评估(ASA)Ⅱ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应当在 三级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级 手术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手术。 第十五条??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 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 序; (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 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 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 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 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 矢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 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省 级卫生行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 机构手术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和 手术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 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手术;已经准予开展的, 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 (二)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 (三)在申请相应级别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 (四)由于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开 展相应手术条件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升展的手未项 目的; (二)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 术项目的 ; (三)擅自开展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 手术项目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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