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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ICS 97.200.20 分类号:Y58 备案号:4683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773—2014 木琴 Xylophone 2014-11-01实施 2014-07-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4773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津宝乐器有限公司、北京乐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斌、吴定军、李中华、陈广义、戴勇才、王伟。 QB/T47732014 木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鸣乐器木琴的分类、要求、主要原材料、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形制、不同构造、不同材质制成的木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0942012 冷拔异型钢管 GB/T3451-1982 标准调音频率 GB/T5237.1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 GB/T5237.2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 GB/T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18107-2000 红木 GB/T28489-2012 乐器有害物质限量 GB/T31109—2014 乐器声学品质评价方法 QB/T3826-1999(2009)车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 法 3分类 3.1 根据产品不同的形制,分为竖排式、横排式两种。 3.2根据产品的构造,分为有共鸣管和无共鸣管两种。 3.3根据产品音域设置,分为高音木琴、低音木琴。 3.4根据产品音准、音质和用材的不同,分为高级品、普及品两种。 4要求 4.1律制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 4.2标准音 按产品设计,小字一组a音的频率应在440.00Hz~443.83Hz的范围内确定。 4.3基本音域 4.3.1高音木琴的音域应在c~c范围内。 4.3.2低音木琴的音域应在F'~c*范围内。 4.4音准 各音音准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QB/T47732014 表1 各音音准允许误差/音分 级 高级品 ±3 普及品 ±10 4.5音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等级 要球 高级品 清脆明亮, 有穿透力 普及品 柔和响亮, 有感染力 4.6谐和性 全音域内的八度音应谐和 4.7发音持续时间 各音条发音持续时间应 4.8琴整体高度 琴整体高度不应大于900mm。 4.9 琴框 整体结构应牢固,不应弯曲和变形。 4.10音条 4.10.1 排列应整齐,间距应均匀,表面应平整,不应有加工痕迹、划痕和裂纹 4.10.2 边缘与倒角应圆滑,不应有毛刺,与琴体连接应稳定。 4.10.3表面涂饰应平整、光亮,色泽应均匀。 4.11 共鸣管 4.11.1 与音务 条应对应 致, 调控应灵敏。 4.11.2 列应整齐、 间距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加工痕迹、划痕和裂纹 排 4.11. 3 面不应有毛刺,管口边缘不应有斜薄边。 4.11.4 表面涂饰应均匀、光亮,色泽应一致。 4.12 支架 4.12.1 结构应稳定、牢固,支撑琴体时不应出现晃动。 4.12. 2 设有升降调节和脚轮装置的支架应轻便、灵敏、稳定可靠 4.12. 3 表面镀层应完整、 不应有脱皮、露底现象。 4.13琴 木质琴柏 电纹理应顺直, 表面不应有毛刺,其等级应与木琴等级相 4.14电镀件耐腐蚀性 按QB/T3826-1999(2009)的规定进行试验,耐腐蚀等级不应小于8级。 4.15有害物质限量 可迁移元素限量应符合GB/T28489一2012中5.2B类规定的要求 2 QB/T4773-2014 5主要原材料 5.1琴框 使用桦木、色木, 或近似材质的木材。 5.2音条 5.2.1 高级品音条用材见 GB/T18107-2000第4章规定的要求 5.2.2 普及品音条用材应 与产品等级相适应。 5.3共鸣管 高级品共鸣管用材见GB/T5237.2-2008中4.5 5.3.1 5.3.2 普及品共鸣管用材见GB/T5237.1-2008中4.6 5.4支架 见GB/T3094-2012中5.5。 5.5琴槌 琴用材应与产品等级相适应。 6试验方法 6.1 试验环境 除另有要求的试验项目外,全部试验应在下述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温度:(23±2)℃; /相对湿度:45%~75% 6.2律制、标准音、基本音域 用符合GB/T3451-1982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 6.3音准 6.3.1用符合GB/T3451-1982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 6.3.2测试前应将木琴放置在6.1测试环境下不少于12h。 6.4音质、谐和性 按GB/T31109-2014中5.3的规定,感官检查。 6.5发音持续时间 用秒表检查从发音开始到声音逐渐衰减至消失的时间 琴整体高度 6.6 用长度量具检查。 6.7 琴框 感官检查 6. 8 音条 感检查。 6.9共鸣管 感官检查 6.10支架 感官检查。 6.11琴槌 感官检查。 6.12电镀件的耐腐蚀性 按QB/T3826一1999(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喷雾周期为8h。 3 QB/T4773-2014 6.13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28489一2012中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产品验收及检验 产品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 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7.2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不应超过 50架。样品从每批量中随机抽取,本标准4.1~4.14项目的抽取数量不应少于2架,有害物质限量的抽 取数量按GB/T28489一2012中6.1的规定执行。 7.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表3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1 音准 4.4 6.3 2 音质 4.5 6.4 3 谐和性 4.6 4 发音持续时间 4.7 6.5 音条 5 4.10 6.8 6 共鸣管 4.11 6.9 7.3.2 出厂检验的判定 7. 3. 2.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达到表3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3. 2.2 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表3的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 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3.1 7. 3. 3. 2 型式检验按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7.3.3.3 本标准4.1~4.14项目的型式检验每12个月进行1次,有害物质限量的型式检验按GB/T28489 一2012中7.2的规定执行。在新产品鉴定、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 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亦应进行。 7.3.4型式检验的判定 7.3. 4.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达到第4章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符 7.3. 4.2 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4.3 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经过整理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可作为合格品出厂。 QB/T 4773-2014 8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8.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装箱单。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执行标准的编号 并应有检验员的盖章。 8.2每件产品上均应标有商标等字样或标志。 8.3产品外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商标和收发货标志,收发货标志按GB/T6388一1986 的规定。 8.4包装应能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一2008的规定。 8.5产品应在温度0℃~45℃、相对湿度45%~75%的室内存放,不应雨淋、日晒,距热源及有机溶 剂的距离至少2000mm,距地面、墙壁的距离至少100mm。 8.6除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外,如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确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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